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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问题】某省一家矿业企业在2020年通过竞拍取得采矿权,因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办事流程较长,采矿权转让一直未办理登记手续。2023年,该企业将采矿权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但仅签订了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2024年,第三方债权人通过法院查封了该采矿权,银行主张抵押权优先受偿时,却发现因未登记而无法对抗第三人。更为棘手的是,2025年7月新《矿产资源法》施行后,矿业权登记制度将发生根本性变革——从"审批登记"转变为"物权登记"。该企业的矿权还能不能保住?抵押权还有没有效力?这些问题亟待明确解答。
【法律法规分析】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的新《矿产资源法》,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在矿业权登记制度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首次建立了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
根据新法第十六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统称矿业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新法创设的物权登记制度核心在于: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矿业权正式被纳入不动产权利登记体系,享有与不动产同等的公示公信效力。
新法这一规定与《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一脉相承,实现了矿业权登记由"行政审批"向"物权公示"的功能转变。在旧法体系下,矿业权登记更多体现为国家对矿业权设置的行政管理手段;而新法确立的物权登记制度,则侧重于保护矿业权人的私权利,明确权利归属,定分止争。
此外,新法还建立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制度,明确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这意味着物权登记与行政许可并行不悖,矿业权人既要取得物权登记确认权利,又要取得许可证照方可作业。
【相关判例分析】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矿业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某省一家矿业企业将采矿权转让给受让方,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并支付了价款,但因当地政策调整,一直未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其后,转让方因其他债务纠纷被诉,第三方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了该采矿权,并主张该采矿权仍属于转让方财产。受让方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已实际取得采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当时法律规定的"登记生效"原则,矿业权转让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虽然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但受让方仅取得债权请求权,尚未取得采矿权的物权。法院最终驳回了受让方的执行异议。这一裁判要旨清晰地表明:矿业权的取得、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判例对即将施行的新《矿产资源法》具有重要的参照意义。新法强化了物权登记的效力,矿业权人更应当高度重视登记事项,及时办理各项登记手续,避免因登记缺失而丧失权利保护的先机。
【律师观点】新《矿产资源法》确立的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也是矿业权人必须高度关注的重大变革。根据上述法律分析和判例研究,笔者认为:
矿业权物权登记具有设定权利的效力。矿业权作为用益物权,其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矿业权人应当及时办理首次登记,取得物权法意义上的权利确认。
未办理登记的矿业权存在被追夺的风险。在先权利人未登记的情况下,其权利不能对抗在后的善意第三人。矿业权人应当尽快梳理自身登记状况,查漏补缺。
其一,立即开展矿权登记自查。对于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矿业权,尽快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对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其二,完善抵押登记手续。已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的,应当尽快补办抵押登记,确保抵押权的公示效力,防范被其他债权人追索的风险。
其三,建立登记管理台账。新法施行后,建议矿业企业建立矿权登记事项专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事项的跟踪和办理,避免因疏忽导致权利受损。
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矿业法治进入新阶段。矿业权人应当充分认识这一制度变革的深远影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刘敬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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