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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人自查清单:这8项内容一项都不能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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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1970-01-01 | 阅读次数:189


矿权人自查清单:这8项内容一项都不能漏


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采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的特点,矿权人若疏于合规管理,极易引发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风险。在笔者多年矿业法律服务实践中,因信息填报缺失、义务履行不到位而遭受处罚的案例屡见不鲜。2024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的施行与2026年《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的配套出台,进一步细化了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清单。本文为矿权人梳理应当重点自查的八项核心内容,助力企业筑牢合规底线。


根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矿业权人须按要求填报勘查开采信息。该办法明确划定了矿权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边界,具体涵盖以下八个方面:


探矿权人须自查的内容包括:其一,勘查单位基本信息,包括承担勘查工作的单位名称、地址等;其二,年度勘查投入资金数额、探矿工程、样品分析等主要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以及是否编制勘查成果报告;其三,勘查矿种、勘查阶段,以及是否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其四,勘查作业完毕后是否及时封填遗留井硐;其五,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情况;其六,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履行情况。


采矿权人须自查的内容包括:其一,矿山状态、实际开采利用矿种,以及是否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报送储量统计基础表、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等基本情况;其二,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矿石采出量,尾矿、废石以及共伴生矿产等利用情况;其三,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情况;其四,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履行情况。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符合矿产资源相关规划。矿权人须确保自身勘查开采行为与经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避免因规划不符导致的合规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因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填报义务或法定义务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较为典型。某省某矿业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因未按期填报矿山储量年度报告,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定为信息填报违规,在后续矿业权延续审批中受到限制。该案法院审理认为,矿业权人依法负有及时、准确填报勘查开采信息的义务,逾期填报或信息失实均构成对行政监管秩序的违反,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本案对矿权人的启示在于: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并非简单的行政手续,而是关系到矿业权存续、延续的核心合规事项。一旦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将面临被列入异常名录乃至吊销许可证的严重后果。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与案例研究,笔者对矿权人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其一,建立常态化信息填报机制。建议矿权人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勘查开采信息的填报工作,设置专人负责信息填报与核对,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其二,重点关注储量年报与生态修复义务。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报送、综合利用与生态修复的实质性推进,是当前监管的重点领域,矿权人须给予足够重视。


其三,定期开展合规自查与风险排查。建议矿权人对照上述八项内容,每年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合规自查,及时发现并整改潜在违规风险,避免因小问题累积导致行政处罚。


矿权合规管理任重道远。矿权人唯有绷紧合规之弦,方能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道路上行稳致远。如遇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矿业法律服务机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刘敬祝律师


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本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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