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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8月1日起取消:欠费老板的救命政策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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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1970-01-01 | 阅读次数:54


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8月1日起取消:欠费老板的救命政策来了!



一、痛点引入


“欠了2000万,滞纳金滚到5000万,企业直接被拖垮”——这是笔者见过的真实案例。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迟到,滞纳金无上限“利滚利”,曾让多少矿山老板倾家荡产。

好消息来了。2026年6月26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2026年8月1日起,取消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制度


二、新规核心变化



1. 滞纳金制度正式取消


旧规:《矿产资源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未按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实务中,滞纳金累计金额经常超过本金本身。

新规:2026年8月1日起,全面取消滞纳金制度,改设违约金机制。


2. 违约金有硬性上限


新规核心:对8月1日后仍未缴纳的款项,按日收取万分之二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欠缴本金

举例:企业欠缴出让收益1000万元,截至新规实施日产生滞纳金800万元。新规实施后,继续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但全部违约金加上本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 协议出让定价规则优化



  •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评估方法更加合理
  • 起始价确定考虑勘查成本,避免“低价卖矿”
  • 目录外矿种起始价“从高确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历史欠费问题怎么办?


重要提示:8月1日前产生的滞纳金,不在豁免范围内,仍需全额缴纳。

建议欠费企业立即行动: 1. 核查历史欠费金额及滞纳金明细 2. 8月1日前主动缴纳,争取减轻处罚 3. 对历史滞纳金金额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四、律师观点


笔者提醒三点:

第一,新规不是“免债令”。8月1日前的历史欠费及滞纳金,仍需依法缴纳。企业切勿误以为新规出台就可以“躺平”。

第二,违约金机制是“双刃剑”。虽然有上限保护,但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累计起来仍不可忽视。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财务预警机制,避免因疏忽产生新的违约金。

第三,主动沟通比被动等待更安全。对金额较大的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尝试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商分期缴纳方案。


五、民企启示


事项建议------------立即核查查清历史欠费金额及滞纳金主动缴纳8月1日前尽量结清历史欠费新规适用8月1日后欠费按新规违约金计算风险防范建立出让收益缴纳提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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