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在自然资源、矿业、土地、水域、国土空间、企业股权、刑事辩护、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腾退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多起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某省一家持有采矿许可证十余年的矿业企业,在新实施条例正式生效后,突然接到自然资源部门的书面通知,要求其重新核实矿业权登记信息。该企业经过自查才发现,其矿业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与新法规定存在不一致,矿区范围与最新国土空间规划也存在重叠情形。更为棘手的是,其部分延续申请材料的电子档案竟因系统迁移而丢失。企业面临两难困境:继续开采可能触及法律红线,而停产核实又将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这一真实困境反映出许多矿权人在新法规过渡期面临的典型问题——究竟应当核实哪些事项?核实到什么程度?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于2026年6月15日起正式施行,对矿业权管理作出系统性调整。矿权人若未能及时完成权利确认工作,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风险。本文将从法律分析、判例研究角度,为矿权人梳理应当重点确认的核心事项。
新《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矿业权的取得、变更、延续均须依法进行。该条款确立了矿业权确认的基本前提:矿业权系经法定程序有偿取得,权利人享有法定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但须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
其一,出让方式的规范化。实施条例第八条详细列举了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四种情形,同时明确了紧缺程度高、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资源,优先通过招标方式出让。矿权人应当核对自身矿业权的取得方式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
其二,合同要素的明确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勘查或开采的矿种、区域、期限,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数额与缴纳方式等核心事项。矿权人需对照合同示范文本,审视现有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存在与新规冲突的约定。
其三,出让收益制度的调整。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数额与缴纳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规定。这意味着部分历史矿业权的出让收益条款可能需要重新评估。
条例第六条强调,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符合矿产资源相关规划。矿权人应当确认其矿业权范围是否与最新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存在冲突。若存在重叠或冲突,应当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申请调整或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某省一家煤矿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因续期审批尚未完成而继续开采,随即被以非法采矿罪立案侦查。一审法院认定企业构成非法采矿罪,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在许可证到期前已按时提交续期申请,审批迟延系行政程序原因所致,企业基于对行政许可的合理信赖而继续开采,主观上不具有非法采矿的故意。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企业无罪。
该判例的裁判要旨在于:行政程序延误不当然导致矿权人承担刑事责任。但这一无罪判决的前提是企业能够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续期申请,且审批迟延非因企业自身过错所致。若企业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可能面临不利法律后果。本案的指导意义在于,矿权人在续期审批期间务必保持审慎,及时跟踪审批进度,妥善保存所有申请材料的原件及送达凭证。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与判例研究,笔者认为:新实施条例生效后,矿权人应当重点确认以下五项核心内容: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规范、矿业权范围是否符合现行规划管控要求、出让收益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最新规定、矿业权登记信息是否与实际开采情况一致、相关审批材料是否完整保存。
其一,立即开展权利自查。建议矿权人组建专门工作组,对照新实施条例要求,逐项核查矿业权档案、出让合同、登记信息等关键材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其二,主动与主管部门沟通。若发现矿业权范围与最新规划存在冲突,或出让合同条款存在瑕疵,应当主动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争取在合规框架内协商解决,避免被动挨罚。
其三,完善材料保管机制。建立规范的矿业权档案管理制度,对出让合同、缴费凭证、审批文件等重要材料实行电子化存档,防止因系统迁移或人员变动导致档案遗失,为应对可能的法律风险保留关键证据。
矿权人权益的维护,既依赖法律制度的保障,更需要权利人自身的审慎与勤勉。建议各矿业企业高度重视新实施条例带来的合规要求变化,必要时委托专业矿业律师进行专项审查,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刘敬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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