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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覆补偿制度重大进步——新法给矿权人撑了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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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26-06-23 | 阅读次数:109

某省一家持有大型煤矿采矿权的企业,在其矿区范围内规划建设高铁项目。根据地质勘查,该高铁线路将压覆其主矿体的近三分之一储量。企业与建设单位就补偿问题展开协商:企业主张按照被压覆矿业权的全部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包括已探明储量损失、预期收益损失以及被迫调整开采方案增加的成本;建设单位则坚持仅补偿被压覆区域的直接资源损失,对预期利益等间接损失不予认可。双方分歧巨大,协商陷入僵局。
这一争议并非个案。长期以来,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引发的补偿纠纷频发,矿权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2024年新《矿产资源法》修订及2026年配套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为解决此类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标志着压覆补偿制度的重大进步。
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确立了压覆补偿的基本原则,明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压覆矿产资源的,应当给予矿业权人公平合理补偿。2026年施行的《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补偿程序和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压覆补偿应当遵循全面赔偿原则,既要补偿被压覆资源储量的直接价值损失,也应包括矿业权人因此遭受的其他合理损失。
尤为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发布的《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号),专门针对压覆补偿作出系统规定。《解释》明确了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范围的认定标准,强调补偿范围应当包括被压覆资源储量对应的矿业权价值、因压覆导致无法开采部分资源的损失、以及矿业权人为恢复生产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等。这一规定彻底改变了过去实践中建设单位仅赔偿直接资源损失的片面做法。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被压覆资源储量的确定方法,以矿业权登记范围内的探明储量为基础,结合压覆范围进行核算,确保补偿依据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对于矿业权期限届满后发生的压覆纠纷,《解释》亦作出回应,明确应当综合考虑矿业权的续期可能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金额,充分保护矿业权人的正当权益。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高铁压覆煤矿案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在该案中,矿业权人主张的补偿范围包括:被压覆资源储量的评估价值约1.2亿元、因矿柱留设导致产能下降的预期收益损失约8000万元、以及调整开采方案增加的成本约2000万元,合计主张补偿2.2亿元。建设单位仅认可直接资源损失1.2亿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压覆补偿应当遵循完全赔偿原则,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全面保护。最终判决建设单位向矿业权人支付包括预期收益损失在内的补偿共计1.8亿余元。法院在裁判要旨中明确指出:矿业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价值不仅体现在已探明资源的直接价值,更包含基于资源储量产生的可预期收益;建设单位因公共利益需要压覆矿业权,应当对矿业权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该判例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精神内核,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为矿权人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和司法实践,可以明确的是:新法框架下,压覆补偿制度已实现从单一直接损失补偿向全面损失补偿的重大转变,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实务操作中,矿权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及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储量核实和价值评估,为主张补偿范围提供客观依据,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其二,全面梳理损失项目,除资源储量损失外,还应包括预期收益损失、开采方案调整损失、搬迁安置费用等,确保补偿请求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其三,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果断启动法律程序。新法及司法解释已为矿权人撑腰,法院对压覆补偿案件的裁判尺度趋于统一,矿权人应当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刘敬祝律师
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本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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