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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一家煤矿企业采矿许可证将于2026年9月到期。该企业于6月初提交了续期申请,然而三个月过去,自然资源部门始终未作出答复。企业担心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会涉嫌违法,但停止开采又意味着矿井停产、工人待岗。类似这样的困境,在实践中并不鲜见。采矿证续期审批周期过长、答复期限不明确,长期困扰着广大矿业权人。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对采矿证续期的答复时限作出明确规定,为矿权人吃下了“定心丸”。
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确立了矿业权续期的基本框架。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当在期满前六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续期,采矿权续期依照本法规定的矿业权出让程序办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明确采矿权的续期应当依照出让程序办理,这意味着续期并非自动批准,而需经过实质性审查。
《条例》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关键细化。根据《条例》关于矿业权续期程序的规定,登记机关收到矿业权人提交的续期申请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条例》第八章关于法律责任与行政程序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关的法定职责与时限要求。结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采矿证续期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条例》要求登记机关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此外,《条例》明确矿业权人依法取得的矿业权受法律保护,登记机关不得擅自设定附加条件阻碍矿业权续期。对于战略性矿产资源,《条例》还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业权管理台账,对许可证有效期实行动态监测,在许可证到期前九十日主动提示矿业权人及时提交续期申请,避免因程序性延误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在司法实践中,采矿证续期引发的行政争议时有发生。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起采矿权行政续期纠纷案中认定:自然资源部门收到矿业权人提交的续期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作出批准决定也不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判决责令自然资源部门在合理期限内对续期申请作出处理。该案明确了一个重要裁判规则:采矿证续期属于行政许可范畴,行政机关负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义务,既不批准也不驳回的“悬而不决”状态同样构成违法。
《条例》的出台,从法规层面进一步印证了上述裁判逻辑,明确了答复时限的底线要求。
作为长期从事矿业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我认为《条例》关于十五天答复时限的规定,是此次立法完善中最具实务价值的内容之一。过去,部分地区自然资源部门对续期申请久拖不决,矿权人进退两难:到期停采则损失巨大,继续开采又面临非法采矿的法律风险。新规施行后,这一困境将得到有效缓解。
在此提醒广大矿业权人,务必高度重视以下三点:
其一,提前准备、按时申请。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续期申请须在许可证到期前六十日内提交。对于材料较多、审批程序复杂的矿业权人,建议至少提前九十日启动准备工作,预留补正时间,避免因材料瑕疵导致答复期限重新起算。
其二,关注材料实质要件。续期审查并非走过场,登记机关将对开发利用方案、资源利用水平、矿区生态修复情况等进行实质性审核。企业应确保相关方案符合现行标准,避免因方案过期或不符合要求而被不予批准。
其三,善用法律救济手段。行政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矿业权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其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必要时,也可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通过信访渠道督促办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您在矿业权管理中遇到续期审批相关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进行专业咨询。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刘敬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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