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在自然资源、矿业、土地、水域、国土空间、企业股权、刑事辩护、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腾退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多起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实践问题引入】
某省一家煤矿企业近日陷入困境: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交了延续申请,然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后迟迟未作出书面答复,企业在等待中继续维持生产,却被下游合作方以证照存在不确定性为由暂停采购合同。该企业负责人致电自然资源部门询问进展,得到的答复是"仍在审批中"。这并非个例。在矿业实务中,采矿许可延续审批的时限问题长期困扰着广大矿权人——行政机关究竟应在多久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企业在此期间能否继续开采?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经验,对采矿许可延续审批的时限规则进行系统分析。
【法律法规分析】
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审批》办事指南,自然资源部办理采矿许可延续的办结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这一时限规定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并受理后,须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该时限规定存在法定扣除情形。办事指南明确指出,办理过程中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不计入上述办结时限。这意味着,如果续期申请涉及专家评审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等环节,审批时间可能相应延长。
就申请人权利保障而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认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若自然资源部门逾期未告知补正要求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其依法改正。此外,若自然资源部门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有权要求其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
此外,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前,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该规定进一步强调了采矿许可作为合法开采前提条件的重要性,也使得许可延续的时限问题更具现实紧迫性。
【相关判例分析】
在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采矿许可行政复议案中,涉案矿山企业因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自然资源部门逾期未作出延续审批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该案中,法院认为自然资源部门在受理延续申请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构成行政不作为。但同时,法院也明确指出,采矿许可的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范畴,须经法定程序审查,企业在等待审批期间继续开采的行为仍需取得相应的法律依据。
该判例的裁判要旨在于:行政机关负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的义务,逾期不作为构成违法;但许可审批的法定程序要求并不因逾期而豁免,企业仍应关注自身的合法开采依据问题。这一裁判思路对矿权人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即便行政机关存在审批迟延,矿权人也应主动跟进、积极主张权利,而非被动等待。
【律师观点】
基于上述分析,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刘敬祝律师认为,采矿许可延续审批的时限问题直接关系矿权人的核心利益,矿权人务必高度重视以下三个实务要点:
其一,务必在许可证到期前预留充足时间提交申请。根据现行规定,行政机关须在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但补正材料、专家评审等环节不计入时限,因此建议矿权人在到期前至少三至四个月提交申请,避免因审批迟延导致证照空窗期。
其二,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若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矿权人有权要求其说明理由;若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其三,妥善保管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提交申请时应要求行政机关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并记录提交日期,以备后续主张权利时作为计算时限起算点的依据。
矿业企业在采矿许可延续过程中如遇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刘敬祝律师
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本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