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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用地首次单列为独立地类,矿山老板用地难题迎来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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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1970-01-01 | 阅读次数:82

[领域:规划]

矿业用地首次单列为独立地类,矿山老板用地难题迎来转机

一、矿业老板的“用地之困”

从事矿山经营的老板们都知道,矿业用地长期面临“身份尴尬”的困境。

张老板在内蒙古经营一家煤矿已有十余年,2019年因扩建需要占用300亩土地,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告知,矿业用地既不属于建设用地,也不属于农用地,而是被归入“临时用地”范畴。然而,临时用地的审批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必须复垦。张老板的采矿许可证还有15年有效期,但用地却只能两年一续,每次续期都要重新走审批流程,还要缴纳高额的复垦保证金。

这并非个案。据自然资源部2023年统计数据,全国矿业用地纠纷案件年均增长23%,其中超过60%涉及用地性质认定问题。矿业用地的“灰色身份”,不仅增加了企业的合规成本,更严重影响了矿企的融资能力——银行在办理采矿权抵押贷款时,往往因用地手续瑕疵而拒绝放贷

二、新条例破局:矿业用地“正名”成功

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作出重大调整:矿业用地正式被单列为独立地类,分为矿产资源勘查用地和矿产资源开采用地。这一规定结束了矿业用地长期“身份不明”的历史。

具体而言,新条例确立了三项核心制度:

第一,用地性质明确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勘查用地和开采用地按照独立地类进行管理,不再适用临时用地的相关规定。这意味着矿业用地获得了独立的“法律身份证”,其使用期限可以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相匹配。

第二,审批流程简化。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矿业用地审批实行“合并受理、一次审批”制度,将原来分散在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整合为统一的用地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从原来的平均18个月压缩至6个月以内

第三,用地成本降低。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矿业用地不再适用临时用地的高额复垦保证金制度,改行“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制度,企业可以将复垦费用分期预存,首期预存比例从原来的100%降低至30%

三、实务影响:从融资受阻到资产盘活

这一政策变化对矿企的意义远超字面。

以四川某铅锌矿企为例,该企业2018年以采矿权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评估价值8000万元,但银行最终只放贷2000万元,理由是“配套用地手续不完善,存在法律风险”。新条例实施后,该企业用地性质得以明确,银行重新评估后,贷款额度提升至5500万元,企业资金链紧张状况得到极大缓解。

更重要的是,新条例第三十八条同时规定,矿业用地的使用权可以随采矿权一并转让、抵押,这为矿企的资产盘活打通了“最后一公里”。

四、律师建议

作为长期服务矿业企业的律师,我提醒各位矿老板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及时换发用地手续。新条例设置了为期一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内,企业可按简易程序换发新版矿业用地手续。过渡期结束后,未换发的旧版用地手续将自动失效

二是规范用地范围。新条例对矿业用地的边界划定有严格要求,超出批准范围用地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风险(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三是善用融资政策。矿业用地“正名”后,建议企业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重新评估抵押资产价值,合理利用融资工具。

矿业用地的独立地类化,是国家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矿山老板而言,这既是降低成本的政策红利,更是盘活资产的发展机遇。及时把握政策窗口,方能在行业复苏中抢占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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