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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矿权纠纷司法解释:政府提前收回矿权必须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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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1970-01-01 | 阅读次数:138

“政府一句话,我的矿就关了,补偿款还不够还贷款!”这是近两年矿业企业主反映最多的问题。

一、司法解释核心规则

最高法矿权纠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矿业权的,应当给予公平补偿

核心三层含义:

1. 公平补偿是法定义务:不是行政恩赐,补偿标准必须以矿业权实际价值为依据

2. 第三方评估为依据:政府单方定价无效

3. 政策性关停不能无偿剥夺:矿业权人依法获得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典型案例

某省A矿业公司因生态红线调整被要求退出,前期投入共计3800万元,但地方政府仅同意补偿1200万元。委托我所介入后,通过第三方评估确认矿权价值510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三、律师建议

1. 第一时间委托评估:不要等政府出方案后再被动应对

2. 完整保留投入凭证: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3. 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及时咨询律师:不要贸然签署协议

政府可以依法收回矿权,但必须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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